申请人:莫桃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1110号“莫叫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叫兽”在网络上是“教授”的意思,并无任何讽刺含义,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莫叫兽”组成,其中“叫兽”具有讽刺含义,申请商标文字内容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提及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