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锡上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7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4089号“新元”商标、第21116247号“金元JINYUAN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