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时代强音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1846号“小强来了XIAO QIANG LAI 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10575号“小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