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橙果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0066号“濠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70171号“濠滨论坛haobinlunt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宣传合同、申请商标使用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濠滨”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濠滨论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濠滨”,二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