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圈圈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7819号“圈圈金服www.ssp2p.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91216号“圈圈网”商标、第5641986号“久久佳伊时尚品牌100 SSP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圈圈金服”官网信息、服务销售证明、相关合作证明、手机APP资料、“圈圈金服”使用在办公区域的资料、申请人获得的资质证明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为“圈圈金服”,其与引证商标一“圈圈网”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圈圈”,二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明确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