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RCOS DIE HAARPROFIS HANDELS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8774号“HAIRTA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507797号“发之物语Hair 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查明,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