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薇格普通商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8871号“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01999号“舒尔SURE”商标、第1501430号“Sure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共存。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