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飞鱼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70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74425号“名古鲨鱼 MINGU&SH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在T恤衫、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腰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在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