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安伟投资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6883号“壹佳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39755号“壹加壹one plus one”商标、第942501号“壹加壹one&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壹佳壹”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壹加壹”在文字构成、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