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菲之美(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5964号“TRUE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563763号“TRULY ME”商标、国际注册第1285848号“TRUE ME”商标第5342656号“真我美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