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守诚水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2527号“败家妹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可识别性,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败家妹妹”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