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玮成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0253号“WHITEO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484497号“OFFWHITE”商标第16269916号“OFF-WHITE”商标第15844379号“OFF-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加盟合同;网站截图;发票、销售单等。
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异议成立,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