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光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3232号“天骄竹林 LUCKY BAMB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712106号“天竹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以及组成元素完全不同,不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独创设计截图;申请商标体现在办公用品、促销活动等方面的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