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绿国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1612号“科瑞思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第20946089号“科瑞思曼 CURIOUSMINDS ACADE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于商标局驳回状态,其在先权利目前正处于极其不稳定状态,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第19154887号“科瑞思道 CHRISTO 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组成元素等存在一定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网截图;宣传使用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