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梓韵美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9111号“古典天使GU DIAN TIAN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315913号“古韵天使 古方养生·韵御天下 HEALTH YUN YU WORLD OF THE ANCIENT PRESCRIP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多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证书;委托生产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