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安伟投资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6657号“壹佳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039755号“壹加壹one plus one”商标、第3039756号“壹加壹one plus one”商标、第7932825号“壹加壹”商标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现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