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誉之振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5935号“LE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906085号“乐言LE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LEYAN”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字母识别部分字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耳环、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耳环、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