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鸳鸯金楼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480389号“鸳鸯金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691067号“鸳鸯金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官网截图;
2、申请人产品图片;
3、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品牌专卖店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鸳鸯金楼”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装出租、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