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桑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7957号“桑之田SZ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7790653号“桑田印刷SUN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17015号“SZT 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6694114号“四知堂软件SZT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16723号“SZZ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中止审查请求书、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详细信息、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汉字“桑之田”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桑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外文“SZT”与引证商标三的“SZT”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