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聚宝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6833号“GASTRONOMI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70172号“美食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司简介、商标设计内涵、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GASTRONOMIST”可译为“美食家”,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