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深国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73982号“国融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荣誉证书、使用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国融天下”使用在指定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