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72059号“九鼎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23583号“九鼎”商标、第20885098号“九鼎名医”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小说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申请商标、小说介绍及点击量、所获荣誉、申请人商标列表、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登记信息、其他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九鼎”,其共同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