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倾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0841号“梵诗娜FORES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37963号“梵诗蒂娜”商标、第9114818号“霍斯FORESEE”商标、第9048811号“FORESE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提高了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