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丝塔兹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5639号“FU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057872号“融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91192A号“Fu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公司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经营领域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百度翻译和金山词霸上关于“fusion”一词的翻译、百度翻译和金山词霸对“融合”一词的翻译、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企业登记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的整体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FUSION及图”与引证商标二“Fusion”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非纺织用塑料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非包装用塑料膜;热转印用塑料膜;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非包装用塑料膜;热转印用塑料膜;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塑料物质;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非纺织用塑料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