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发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5527号“罗斯门商业房地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3521176号“EAST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9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67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05158号“HIGH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外观、读音、含义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使用领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