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发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5541号“罗斯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0067850号“羅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78033号“罗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外观等方面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的使用领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