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73835号“杜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杜尔 21273835

阅读:78316 2018-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3835号“杜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6166780号“杜尔D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85840号“杜尔气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84…

  申请人:杜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3835号“杜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6166780号“杜尔D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85840号“杜尔气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84245号“杜尔do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杜尔”与引证商标一“杜尔DUER及图”、引证商标二“杜尔气体及图”、引证商标三“杜尔doer”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切割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铣床;鼓风机;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往复锯;压缩机(机器);空调压缩机;冷凝装置;空气冷凝器;自动操作机(机械手);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加工机;机械台架;发动机汽缸;非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机器人(机械);机锯;工业用抽吸机械;阀(机器部件);磨床;发动机或电动机的控制装置;洗衣机;机床;防护装置(机器部件);干洗机;乙炔清洗装置;木材干馏设备;木材水解设备;气体分离设备;飞机引擎;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气动引擎;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液压引擎和马达;马达和引擎冷却器;吊架(机器部件);热喷枪(机器);引擎喷油嘴;刀座(机器部件);接头(引擎部件);搅拌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衣机;家用电动搅拌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化器;气体分离设备;压阀;冷凝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研胶机;机器人(机械);电焊接设备”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脱脂机;涂布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脱脂机;涂布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切割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铣床;鼓风机;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往复锯;压缩机(机器);空调压缩机;冷凝装置;空气冷凝器;自动操作机(机械手);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加工机;机械台架;发动机汽缸;非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机器人(机械);机锯;工业用抽吸机械;阀(机器部件);磨床;发动机或电动机的控制装置;洗衣机;机床;防护装置(机器部件);干洗机;乙炔清洗装置;木材干馏设备;木材水解设备;气体分离设备;飞机引擎;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气动引擎;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液压引擎和马达;马达和引擎冷却器;吊架(机器部件);热喷枪(机器);引擎喷油嘴;刀座(机器部件);接头(引擎部件);搅拌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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