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3836号“杜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8739369号“杜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杜尔”与引证商标“杜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几近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光电开关(电器);遥控仪器;印刷电路”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