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22404号“拙品P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拙品PURE 21322404

阅读:107109 2018-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匠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2404号“拙品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8494954号“品拙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5153号“纯色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上海匠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2404号“拙品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8494954号“品拙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5153号“纯色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11693号“PU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83721号“pure Wats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视觉效果、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经被商标局驳回,不能作为驳回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之一。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6月9日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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