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氪空间(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3015号“氪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6003575号“氪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16731号“氪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基金”,其与申请人名义“氪空间(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识,且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形成了其他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除申请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