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吉尼亚玛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3913号“MATTEI VALUE PROPOS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英文“MATTEI VALUE PROPOSITION”,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614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