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莫图顾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45954号“LOUISE ET C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149283号“LOUISE ET C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LOUISE ET CIE”品牌的抄袭模仿,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人正在积极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简介;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完全相同,整体外观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包、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行李箱、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模仿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