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406871号“华付征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714374号“华道征信HUADAO ZHENG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73016号“华道征信SINOWAY CRED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专业技术性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具体应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财政估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