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创艺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0777号“Z1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且经过一定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第35类申请的第21440992号“Z14”商标已初审公告,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各大公司和大型活动定制文化衫的相关图片。二、申请商标产品销售展示册。三、申请人网站、淘宝网上的相关介绍。四、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五、相关商标的法院判决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简单的字母和数字组合,用于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