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1518号“易酒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固有的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并无直接关联,并非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具有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申请商标转让文件。
我委认为,“易酒批”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