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集鱼坊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24692号“砂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属于暗示商标,消费者基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足以进行识别,具有显著特征。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砂饵”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钓鱼用具、打猎或钓鱼用诱饵”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知为对商品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