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北纬十八度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6233号“北纬壹拾捌度N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99391号“北纬18north tatitude及图”、第13253466号“北纬18度”、15361627号“北纬48°North Latitude”、第5299390号“北纬18north tatitude及图”、13253465号“N18°”、第8260126号“18°C Feeling Eight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间有共存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六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加奶咖啡饮料、椰子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北纬壹拾捌度”、“N18°”与六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