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北纬十八度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1931号“北纬18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54519号“NORTH LATITUDE18°及图”、第5171505号“北纬30度”、第18765275号“北纬36度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差甚远,且指定使用商品亦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间有共存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树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树木、宠物食品、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北纬18度”与引证商标一英文含义相对应,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