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4]第061579号《关于第11372923号“EXPRES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67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16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决定并就申请人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0656号“EXPRESSIVO及图”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该事实的发生对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申请人就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