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达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46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16798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4173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5779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