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59658号“AIRWH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WHEEL 16259658

阅读:156609 2018-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泰伦德(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17936号《关于第16259658号“AIRWH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4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

  申请人: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泰伦德(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17936号《关于第16259658号“AIRWH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4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85758号“AIRWH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被核准注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且原告对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异议,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引证商标经查明确已核准注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告应当基于上述情势变更,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认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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