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质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对第14844243号“中质嘉信ZHONGZHIJIAXIN ZZJ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因此,其作为商标权主体资格已消亡,其名下商标所有权自其吊销之日起自然终止。商标局及商评委曾多次在裁定书中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裁定主体已吊销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45042号“嘉信”、第1727797号“嘉信網”、第6068601号“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第1727798号“嘉信中文e訊”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嘉信系列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在相关行业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4、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亦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结果;2、其他商标行政裁定书;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4、申请人介绍及排名情况;5、申请人财务数据;6、申请人宣传推广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娱乐等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3月28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娱乐、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娱乐信息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认读文字“嘉信”,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自同一主体或属于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委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3、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字数、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高度近似,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其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双方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不适用上述规定。
5、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公司已经被吊销,不再具备正常使用争议商标的能力,请求予以宣告无效。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的企业状态为吊销,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并不是主体资格消亡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且商标注册人主体灭失并不属于我委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6、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委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