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3789号“SD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9253号决定,于2016年11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园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曾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因此对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可,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园艺”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2013年1月起将复审商标授权下属企业深圳市特发地产公司使用,深圳市特发地产公司将复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有网站、截图、企业文化月刊等佐证。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网站截图;3、名片、信纸实物;4、《特发》企业刊物。
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与上述向我委提交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证据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据5、被申请人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义: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于1997年2月3日申请注册,于199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提供营房设施、园艺服务上。2016年3月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园艺服务上的注册。故本案审理范围以该服务为限。
我委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委对深圳市特发地产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2、3中虽显示有复审商标“SDG”字样,但无法确认其实际使用的服务情况。证据4的企业月刊、画报中亦无复审商标在“园艺”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5的域名证据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园艺”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园艺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