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0日对第15478945号“爱涤ai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709044号“AL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前案认定与争议商标类似的商标和申请人“ALDI”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案件的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注册决定及商标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厨房用具、牙刷、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牙刷、盥洗室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可显著识别的“aidi”与引证商标“ALDI”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中字体较小的中文“爱涤”与引证商标呼叫相近,亦无特定含义可增强区分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