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15775号“欧派嘉OP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派嘉OPJIA 12615775

阅读:60750 2018-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英合资皇家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4日对第12615775号“欧派嘉OP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及其…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英合资皇家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4日对第12615775号“欧派嘉OP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及其“欧派”产品在国内橱柜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37521、4378572号“欧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读音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4、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及“欧派”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欧派”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财务证据;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证据;申请人“欧派”系列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冻设备和机器、水管龙头商品上。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在第11类电器炊具、制冷设备、饮料冷却设备、水龙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亦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曾于2009年4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水管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制冷设备、水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欧派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欧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引证商标三的驰名商标权益,我委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委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3、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字号知名领域具有密切关联,且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水管龙头”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橱柜行业存在一定差距,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字数、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高度近似,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4、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商品的品质、用途等不具有描述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615775号“欧派嘉OP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派嘉OPJIA 126157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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