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信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180385号“信琰资产XIN YAN ASSETS 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155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担保、资本投资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视觉效果高度近似,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