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派士厨具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世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3353号“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非对商品的使用方式的直接描述,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