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维瑞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3526号“DANI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3469号“DAN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522538号“danical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床、床架(木制)、床架、桌子、床垫”(以下称复审商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