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思沓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3595号“PREMIER SEV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33240号“澳里亚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809733号“ZONATAR及图”商标、第5836598号“聖爵 宾尼SZ BINI及图”商标、第18813336号“Z”商标、第6671640号“Z及图”商标、第4717166号“ZRMLLT及图”商标、第847558号“Z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