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利杰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顺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59329号“FIVERA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02030号图形商标、第210287号“五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3、已有申请人类似商标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金属密封盖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马口铁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外文“FIVERAMS”与引证商标二“五羊”为对应翻译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